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和普及,也成为了人们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人们受益于它,当然也深受其害。比如近年来的网络犯罪形态是层出不穷,严重影响了人们的生活。那么什么是网络犯罪?网络犯罪的特点是什么?
曾雨佳律师,沈阳知名刑事辩护律师,现执业于 辽宁巨东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目前我国学界对网络犯罪的界定存在广义说和狭义说两种。这与我国刑法一向以犯罪客体作为划分罪名的标准有很大的关系。狭义的网络犯罪是正是传统意义上的网络犯罪,仅是指以网络为侵害对象实施的犯罪行为。
1、对应我国刑法第285条和第286条规定的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刑法在订立上述条款时,并未盛行网络犯罪之概念,故其实际使用的是计算机犯罪的定义。广义的网络犯罪是指以网络为侵害对象或者以网络为侵害工具所实施的犯罪行为。此种学说其实是包括了刑法第285条、286条的传统的计算机犯罪,也包括了刑法第287条规定的利用计算机实施的诈骗罪、贪污罪、盗窃罪等传统犯罪。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0年12月通过的《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中,对与互联网有关的犯罪按侵害客体的不同,分为妨害互联网运行安全的犯罪;妨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犯罪;妨害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妨害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犯罪和其他利用互联网实施的犯罪。该决定实际上采用了广义的网络犯罪的涵义。依据广义说,绝大多数传统犯罪,除抢劫、强奸、走私等需要行为人在现实空间中完成外,都有可能成为网络犯罪。
2、广义说基本上涵盖了网络犯罪的涵义,但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以网络为犯罪对象或者以网络为犯罪工具的犯罪行为都可以归结为网络犯罪。在实践中,也存在以破坏性手段攻击网络硬件设施,如损坏路由器、交换机等中继设备,也会给网络造成毁灭性打击,但显然不宜作为网络犯罪来看待。也并非以网络为犯罪工具的行为就是网络犯罪。一个完整的犯罪行为,包括预备、实施等一系列行为,行为人可能有部分行为在网络上实施。如实践中遇到的聋哑人盗窃团伙通过互联网联系预谋盗窃过程,虽其有部分行为以网络作为犯罪工具,但其主要的行为仍是在现实空间中完成,也不能作为网络犯罪看待。
综上笔者认为网络犯罪是指以互联网的信息系统储存、运输的信息为犯罪对象,以及它主要在互联网上实施并完成的危害社会、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应当受刑法处罚的行为。
一是犯罪手段的隐蔽性
在因特网构成的虚拟空间中,参与者的身份虚拟化,任何人都可以带着假面具将自己推上网。其犯罪的隐蔽性主要表现在:作案范围一般不受时间和地点限制,可以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到某省、某市甚至某国作案;犯罪人对犯罪结果发生的时间可以随心所欲的控制;作案时间短,长则几分钟,短则几秒钟;犯罪不留痕迹,没有特定的表现场所和客观表现形态,不易识别,不易被人发现,不易侦破,犯罪系数高。
二是犯罪人员的高智能性
现代网络系统都比较注重网络安全问题,都对网络提供了一些安全防范措施,要破解安全系统和侵入计算机系统,行为人必须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因此,网络犯罪者主要是一些掌握了电脑技术,特别是网络技术的专业人士。他们洞悉网络的缺陷和漏洞,运用丰富的电脑及网络技术,借助四通八达的网络对网络系统及各种电子数据资料等信息发动攻击,进行破坏。
三是犯罪危害的严重性
传统的犯罪一般只局限于一时一地,针对的是特定的犯罪或者一定范围内的不特定多数,网络犯罪则可能造成全世界的网络受到破坏,甚至有可能连行为人自身都无法预计或控制其破坏。网络上任何有意或无意的攻击,都可能造成网络上成千上万台计算机瘫痪。尤其是在网络空间中实施的涉及经济利益性犯罪,其非法获利或在客观上造成的损害通常较大。
四是犯罪本身的“虚幻”性
网络犯罪不同于传统的犯罪,网络犯罪披上了一层文雅的面纱,使得人们并不将其视为一般的、真实的犯罪。网络犯罪通常不附加暴力,犯罪者大多文质彬彬,喝着咖啡,坐在计算机前敲打几下键盘就可以实施犯罪。网络犯罪一般不直接针对公众,使得其社会危害性一定程度上被屏蔽。网络犯罪的这一特征,极易导致人们特别是青少年判断上的偏差,很多青少年对网络犯罪投以崇敬的目光。网络犯罪的温柔面纱朦胧了许多人的眼睛,人们不仅看不清网络犯罪及其严重的危害性,自觉地同网络犯罪作坚决斗争,反而对它报以“崇敬”的心理,甚至崇拜网络犯罪分子。
曾雨佳律师 辽宁沈阳知名律师,承办刑事犯罪案例近千件,具有优秀的律师执业道德、出色的专业水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在处理案件过程中能权衡各种利弊,最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利益。